买房违约拒付佣金?法院:中介已促成交易,服务费酌减支付!关键词居间合同、房产中介、佣金支付、单方违约、服务对价、酌情扣减 案情简介潘女士在某房产中介的居间介绍下,与案外人就浦东新区某小区一套房屋达成买卖意向。2019年4月12日,三方签订《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》,明确约定佣金为房屋总价款的2%,共计34,500元,由潘女士支付。同日,潘女士与案外人签订《房地产买卖协议》。 然而,后续交易并未完成。2019年5月21日,案外人因潘女士未按约定时间支付首付款,向其发出《解除通知书》,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。某房产中介遂将潘女士诉至法院,要求其按约支付全额居间服务费34,500元。 庭审中,潘女士辩称: 1. 中介在磋商时称房屋共12层,实际为11层顶层,存在欺骗; 2. 口头约定中介费为20,000元,合同却写34,500元; 3. 房屋未买成,且上家已代其支付5,000元,故不应再付佣金。 潘女士提交了录音资料作为证据,但未能证明中介存在欺诈或合同金额虚假。 争议焦点1. 居间合同是否有效? 潘女士主张中介欺诈,合同是否应被撤销或无效? 2. 中介是否完成居间义务? 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,中介是否仍有权主张佣金? 3. 佣金金额如何认定? 合同约定34,500元,但交易未完成且已收5,000元,是否应全额支持? 裁判要旨法院经审理认为: 1. 合同合法有效:《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》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,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,合法有效。潘女士主张中介欺诈,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,法院不予采信。 2. 居间服务已部分完成:中介已成功促成潘女士与案外人签订《房地产买卖协议》,居间合同的核心义务——促成合同成立——已经完成。 3. 违约系买方单方所致: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原因是潘女士未按时支付首付,属于其单方违约,与中介无关。 4. 佣金应酌情扣减:虽然中介促成合同成立,但后续网签、过户等协助义务未履行,服务并未全部完成。结合中介已从上家收取5,000元的事实,法院综合考量服务进度、工作量及必要支出,酌定潘女士支付居间服务费20,000元。 判决结果:潘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房产中介居间服务费20,000元;驳回中介其余诉讼请求。 典型意义本案对房产中介佣金纠纷具有明确的司法指引价值: • 居间报酬不以交易最终完成为前提:只要中介促成买卖双方签订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,即视为居间义务基本完成,有权主张报酬。 • 买方违约不免除佣金责任:因买方自身原因导致交易失败,不能成为拒付佣金的理由。 • 服务费应与实际服务对价匹配:若中介未完成全部后续协助义务(如网签、贷款、过户等),法院可根据服务完成度、实际支出等因素酌情调减佣金,体现公平原则。 • 口头承诺难敌书面合同:当事人主张口头约定与书面合同不一致,但无充分证据的,法院以书面合同为准。 风险提示• 购房者:签署居间协议前应仔细阅读条款,特别是佣金金额、支付条件及违约责任。如对楼层、面积等关键信息有异议,应要求书面确认或留存证据,避免事后主张无据。 • 房产中介:应规范服务流程,保留服务记录(如带看确认、沟通记录、协助办理材料等),以便在纠纷中证明服务完成度。虽可主张佣金,但未完成全部服务时,法院可能调减金额。 • 交易双方:口头约定风险极高,所有重要条款(包括佣金、房屋信息、付款时间等)均应写入书面合同,避免”口说无凭”。 • 违约后果:单方违约不仅可能导致定金损失,还需承担居间服务费,切勿因一时犹豫或资金问题轻率解约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