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介带看"货不对板",合同解约后佣金怎么算? —— 居间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评析 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 一、案例索引 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 审理法院: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 由:(2016)沪0115民初XXXX号 居间合同纠纷 原告:上海某房地产经纪事务所 被告:朱某(购房者) 二、案情回顾 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 2016年4月25日,购房者朱某在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,与房屋出卖人签订了《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》,约定以145万元的价格购买浦东新区某处房屋。同日,朱某与中介公司签订了《佣金确认书》,确认佣金为总房价款的2%,即14,500元,并约定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,逾期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。 然而,签约后朱某在与出卖人交谈中发现,该房屋并非其明确要求购买的电梯房,而是楼梯房。朱某当即提出异议并要求解约。2016年5月8日,朱某与出卖人签订《解约协议》,出卖人返还朱某定金5,000元。同日,出卖人向中介公司支付了5,000元,用于办理交易备案的撤销手续。 事后,中介公司将朱某诉至法院,要求其支付全额佣金14,500元、自2016年5月9日起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及律师费1,000元。中介公司认为,居间协议和买卖合同均已签订,其居间服务已成功,朱某理应支付全额报酬。 朱某辩称,中介公司为了急于促成交易,将非电梯房"掉包"成电梯房带看,存在欺诈行为。且合同已解除,中介公司已从出卖人处获得5,000元,故要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。 三、争议焦点 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 • 焦点一: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又解除,中介费是否应当全额支付? • 焦点二:中介公司是否尽到了充分的说明义务和如实报告义务? • 焦点三:中介公司已从出卖人处获得的5,000元是否应在佣金中扣除? 四、裁判要旨 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,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。但居间人不仅负有促成合同成立的义务,还负有协助办理房屋审税、过户、交接等一系列交易手续的附随义务。因居间人未尽到充分的说明义务,导致委托人对房屋核心属性产生重大误解并最终解约的,居间人未完成全部协助交易的服务,法院可综合居间人的过错程度及实际付出的劳务,酌情调整佣金数额。 五、裁判结果 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 法院审理后认为: • 原告(中介公司)虽促成了买卖合同的签订,但未尽到充分的说明义务,导致买方对房屋核心属性(是否为电梯房)产生重大误解并最终解约,原告并未完成全部应协助完成的事项。 • 原告作为专业中介,对房屋的核心信息负有严格的核查和如实报告义务,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关于"合同签订即居间成功"的条款不能免除其后续协助义务。 • 出卖人自愿支付给原告的5,000元与被告(买方)无涉,被告要求扣除该款项于法无据,不予采信。 • 被告在签订协议当日即提出异议并主张解除合同,原告在居间活动中未尽到充分说明义务,故不支持原告关于滞纳金和律师费的请求。 序号 | 裁判内容 | 1 | 被告朱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介公司佣金7,000元 | 2 | 驳回原告中介公司其余诉讼请求(滞纳金、律师费及其他佣金) |
六、律师说法 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: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又解除,中介费是否应当全额支付?以下从三个维度进行法律分析: 1. 居间成功的认定标准:根据《合同法》(现《民法典》)规定,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,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。通常情况下,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即视为居间成功。但是,这并不意味着中介公司可以"一签了之"。居间人的义务不仅限于促成合同签订,还包括协助办理审税、过户、交接等一系列交易手续。 2. 中介的如实报告与尽职义务: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机构,对房屋的核心信息(如楼层、是否有电梯、抵押查封情况等)负有严格的核查和如实报告义务。本案中,买方明确要求购买"电梯房",中介却带看并促签了"楼梯房",存在明显的服务瑕疵和误导。 3. 公平原则与劳务对价:虽然合同最终解除,但中介公司确实提供了带看、磋商、起草合同等服务,付出了一定的劳动。法院基于公平原则,综合考虑中介公司的过错程度及实际付出的劳务,判决买方支付部分佣金(酌定为约定金额的一半左右),既肯定了中介的劳动价值,也对其不规范的服务行为进行了惩戒。 七、案例亮点 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 • 明确了居间人的"全程服务"义务:居间成功不仅以合同签订为标志,还包括后续的审税、过户、交接等协助义务。 • 确立了"过错相抵"的佣金调整规则:中介未尽说明义务导致合同解除的,法院可依过错程度酌情减少佣金。 • 格式条款的合理限制:中介提供的"合同签订即居间成功"格式条款不能免除其后续协助义务。 • 滞纳金与律师费不予支持的条件:买方在签约当日即提出异议并解约,中介自身存在过错的,不支持滞纳金和律师费请求。 八、本案关键词 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 居间合同 中介佣金 如实报告义务 格式条款 公平原则 合同解除 过错相抵 九、法律依据 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四百二十六条: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,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。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,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,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。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,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。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,居间活动的费用,由居间人负担。 十、风险提示 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━ 温馨提示:购房者在签订居间协议前,务必书面确认核心购房需求(如必须带电梯、学区名额等),并要求中介在协议中注明,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同时,中介机构应切实履行对房屋核心信息的核查义务,避免因服务瑕疵导致佣金被酌减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