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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分房,登记“共同共有”≠一人一半! 法院判决:按出资贡献定份额
来源: 严希勇律师 作者:严希勇律师 发表日期: 2026-08-11 10:38:38

离婚分房,登记“共同共有”≠一人一半!

法院判决:按出资贡献定份额

——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出资贡献与份额酌定的典型样本

一、案例基本信息

• 审理法院: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(一审)

• 案由:离婚后财产纠纷

• 关键词:离婚后财产分割、按份共有、父母出资购房、婚前公积金还贷、房屋使用费认定

 

二、基本案情

(一)婚姻缔结与破裂脉络

原告(女方)与被告(男方)于2020年12月12日登记结婚,婚后未生育子女。2024年2月1日,原告搬离双方共同居所租房居住,双方分居。经原告起诉离婚,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,准许双方离婚。该判决已生效。

在离婚诉讼中,双方确认不在该案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,仅处理离婚事宜。故原告在离婚后另行提起本案诉讼,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

(二)系争房屋购买与出资详情

2020年11月18日,原、被告与案外人签订《房地产买卖(含居间)合同》,约定购买上海市闵行区某处房屋(建筑面积155.01平方米),合同价760万元。2021年1月30日,双方另签订《补偿协议》,约定就房屋装潢、厨卫设施及附属设施设备另行补偿卖方140万元。2021年3月31日,双方签订《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》,约定转让价款620万元,另约定付款方式包括购房贷款200万元及交房当日支付10万元。

综合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,系争房屋实际转让价款为770万元(合同价760万元+卖方跳价10万元)。诉讼中,被告虽抗辩原告母亲支付的最后一笔10万元非购房款,但未提交充分证据,法院予以确认。

各方出资情况如下:

• 被告方出资:2020年10月2日,被告将其与父亲共有的上海市某处房屋出售,转让总价376万元。其中370万元用于购买系争房屋,具体包括:2020年11月13日支付10万元、11月18日支付5万元、11月19日支付10万元、12月1日支付15万元、12月11日支付70万元、2021年1月24日支付150万元、4月24日支付20万元、4月25日支付20万元、4月28日支付70万元。以上共计370万元,其中婚前支付110万元,婚后支付260万元。

• 原告方直接购房出资:2021年4月6日至4月7日,原告母亲通过其尾号8817的中国银行账户向卖方转账140万元;2021年4月6日通过尾号5048的建设银行账户转账30万元;2021年6月11日通过尾号8817的中国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。上述转账均附言“某小区3号903室购房”,共计180万元。

• 原告方税费及中介费:原告母亲于2021年6月21日支付购房税费428,095.23元;于2021年6月10日支付购房中介费3万元。

• 原告方装修款:原告母亲于2021年5月5日转账220,460元(备注工程一期款)、5月20日转账27,000元(备注装修地暖款)、7月21日转账89,450元(备注第二期装修费),合计436,910元。另有装修相关费用合计约39,000元,原告主张装修款总计475,910元。被告确认装修实际费用约414,694.36元,但辩称应视为女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,不纳入购房成本。

(三)还贷情况与公积金贷款

涉案房屋贷款本息累计归还357,527.46元,截至2025年5月8日剩余贷款本金2,096,619.99元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女方还贷12.81万元,男方还贷22万余元。

此外,被告父亲于2021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14日期间,通过向被告还贷账户汇入40笔款项,共计87,356.03元。原老房卖房款中剩余5万元亦用于还贷。

双方均使用了婚前公积金余额参与共同还贷:原告婚前公积金余额27,458.42元,被告婚前公积金余额61,660.47元。原告主张双方均存在婚前财产用于购买婚房,不应直接优先返还,而应作为出资因素综合考量;被告则主张其婚前公积金余额应从夫妻共同财产中优先返还。

(四)其他财产及争议事由

涉案车辆为大通牌机动车(车牌号:沪某牌机动车)。车牌额度经双方确认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,双方同意车辆归被告所有,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折价款。

关于离婚过错,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《保证书》《承诺书》及微信对话截图,证明被告在婚姻期间存在对婚姻不忠的行为,并多次作出“净身出户”之类的保证。被告否认出轨,辩称保证书系为家庭和睦而书写,酒店入住记录系因疫情购买电子烟烟弹,与案外人的短信聊天系“口嗨”行为。离婚诉讼中,法院未认定被告存在应受惩戒的过错行为。

原告另主张自2025年1月起按每月6,000元标准支付房屋使用权价值补偿,理由是被告的过错导致感情破裂,双方无法共同居住。被告辩称原告系主动搬离,房屋有三间卧室可分开居住,且房屋已于2025年4月挂牌出租。

三、争议焦点

本案审理过程中,双方围绕以下核心法律问题展开激烈辩论:

(一)房屋总价确认

系争房屋的转让价款如何认定?原告主张房屋实际成交价为770万元(含合同价760万元及房东跳价10万元),被告抗辩最后一笔10万元非购房款。法院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,确认房屋转让价款为770万元。

(二)房产份额划分——“共同共有”是否等于“一人一半”?

“共同共有”登记模式下,离婚后的房产份额应如何酌定?原告主张一人一半,被告主张应按出资贡献大小多分。法院需综合考虑购房款出资来源和比例、贷款归还情况(含婚前公积金还贷)、婚姻存续情况、离婚过错、对家庭贡献大小等因素,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份额。

(三)房屋使用费

离婚后、分割前的房屋使用费应否支持?原告主张被告独占使用房屋应支付租金补偿,被告辩称原告系主动搬离且房屋尚未分割、双方均为产权人。法院认为,在双方均为产权人且未约定使用方式的情况下,一方居住属于行使物权,无需向另一方支付补偿。

四、裁判结果与理由

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、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(一)房产份额确认

系争房屋由原告、被告按份共有。其中,原告享有43%的产权份额,被告享有57%的产权份额。

法院认为:离婚时,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;协议不成的,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,按照照顾子女、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。本案中,法院综合考量了以下因素:

• 出资来源与比例:被告方通过出售婚前共有房产出资370万元,占房屋总价770万元的48.1%;原告方父母直接出资180万元,占23.4%。被告方出资明显高于原告方。

• 婚前公积金还贷:双方均使用了婚前公积金余额参与还贷(原告27,458.42元、被告61,660.47元),该部分资金虽发生在婚后,但来源为婚前个人财产,法院在酌定份额时作为个人出资因素予以考量。

• 婚姻过错因素:婚姻存续期间,双方均未表现出明显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充分证据,法院在份额划分中未对任何一方进行惩罚性调整。

• 综合裁量: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大小、婚姻存续期间等因素,法院行使自由裁量权,酌情确定原告43%、被告57%的份额比例。

(二)车辆与存款处理

• 车牌额度系被告婚前个人财产,不纳入分割范围。车辆归被告所有,被告向原告支付折价款5.5万元。

• 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、支付宝账户及微信账户余额、基金等归各自所有,由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2万元。

(三)房屋使用费不予支持的裁判逻辑

法院认为:在系争房屋尚未分割前,双方共同享有房屋所有权,双方未对房屋使用做出约定,被告占有使用房屋并无不当。结合本案客观实际情况及双方的经济状况,原告要求支付房屋使用费价值补偿的诉请不予支持。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该事项。

 

五、案例评析与法律要点

(一)“共同共有”不等于“一人一半”:出资贡献是份额酌定的核心因素

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中“按份共有”份额确定的典型样本。虽然系争房屋登记为“共同共有”,但法院并未简单适用“一人一半”原则,而是深入审查了购房款的出资来源和比例。

在本案中,被告方通过出售婚前共有房产投入370万元(占比48.1%),原告方父母直接出资180万元(占比23.4%),原告方另承担税费及中介费约45.8万元、装修款约47.6万元。法院在综合考量各方出资贡献后,最终判决被告57%、原告43%的份额,体现了《民法典》第1087条“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”进行分割的立法精神。

核心启示:在离婚财产分割中,“共同共有”仅是物权登记状态,不代表均等分割。法院会穿透登记表象,审查实际出资来源,按照贡献大小原则确定份额比例。

(二)父母出资的性质认定:购房款、税费、装修款的差异化处理

本案中,双方父母的出资均被纳入法院考量范围,但性质认定各有不同:

• 原告母亲直接转账支付给卖方的180万元,明确认定为购房出资,计入原告方贡献。

• 原告母亲支付的税费428,095.23元及中介费3万元,被告予以确认,法院在综合考量时纳入原告方整体出资。

• 装修款475,910元,被告辩称应视为女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。法院虽未在判决中明确认定装修款的性质,但在综合考量“购房款出资来源和出资比例”时,将原告方的各项投入作为整体因素予以考量,间接认可了其对房屋价值的贡献。

• 被告父亲协助还贷87,356.03元,被告主张视为对双方的赠与,法院在考量“房屋贷款归还情况”时纳入整体评估。

核心启示:父母在子女购房时的出资,无论是直接支付给卖方、支付税费中介费,还是支付装修款,均可能在分割时被纳入贡献考量。建议各方保留完整的转账凭证及附言,以明确资金性质。

(三)婚前公积金还贷: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交叉认定

双方均使用了婚前公积金余额参与婚后还贷,这是本案的一个重要争点。原告主张不应直接优先返还,而应作为出资因素综合考量;被告主张应从夫妻共同财产中优先返还。

法院最终采取了折中路径:未采纳任何一方“优先返还”或“完全不分”的极端主张,而是在酌定房产份额时,将双方婚前公积金还贷部分作为“个人出资因素”纳入综合考量,通过调整份额比例(被告57%对原告43%)间接实现了公平分配。

核心启示:婚前公积金余额在婚后用于还贷的部分,其性质仍属个人财产,但在分割方式上,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“优先返还”或“份额调整”等不同路径。本案采用的“份额调整”路径更具灵活性,能够一次性解决全部争议。

(四)离婚后房屋使用费的认定难点

原告主张离婚后、分割前的房屋使用费(租金损失)通常较难获得支持。除非一方能证明自己完全无法使用房屋(如被换锁、驱赶)且另一方独占收益,否则在双方均为产权人且未约定使用方式的情况下,法院倾向于认为一方居住属于行使物权,无需向另一方支付补偿。

本案中,法院特别指出房屋有三间卧室,存在分开居住的可能,且原告系主动搬离而非被驱赶。此外,被告父亲意外过世导致全家无力维持高额贷款,被告现在无稳定工作,这些因素也影响了法院的判断。

核心警示:在离婚财产尚未分割期间,主张房屋使用费需满足较高的举证标准——不仅要证明被对方独占使用,还要证明自身被排除使用且对方从中获取了独占收益。

六、案例启示与实务建议

(一)对当事人的启示

• 在婚前或婚姻期间购置大额房产时,建议各方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及对应的产权份额,避免日后争议。

•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时,应保留完整的转账凭证,并在转账附言中注明资金性质(如“赠与双方”或“赠与某方”),以减少日后举证困难。

• 离婚诉讼中,对于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,应在离婚案件中一并提出分割请求,避免离婚后另行起诉增加诉讼成本。

• 对于婚前公积金等个人财产用于婚后还贷的情形,应提前梳理资金流向,保留相关证据,以便在分割时主张权利。

(二)对法律实务的建议

• 在处理离婚后财产纠纷时,务必全面审查购房全过程的证据链条,包括买卖合同、补充协议、付款凭证、贷款合同等,准确认定房屋总价及各方的实际出资。

• 在酌定房产份额时,应综合考量出资来源与比例、还贷情况、婚前个人财产投入、婚姻存续期间、离婚过错、对家庭贡献大小等多重因素,避免单一化判断。

• 对于婚前公积金还贷问题,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“优先返还”或“份额调整”两种路径之一,并在判决中充分说理。

• 在代理房屋使用费诉求时,应重点收集被对方独占使用、被排除使用、对方获取租金收益等关键证据,否则该类诉求获得支持的难度较大。

结语

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中“按份共有”份额确定的典型样本。在“共同共有”登记模式下,法院穿透登记表象,以出资贡献为核心,综合考量婚前个人财产投入、还贷情况、婚姻过错等多重因素,最终酌定57%与43%的份额比例,体现了《民法典》第1087条“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”进行分割的立法精神。对于家庭财富传承与分割,明确的权利约定与完整的证据留存,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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